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大創公司因被國貿局查出以詐欺方式,取得不實貨品輸入許可證,依法撤銷,並發函關務署,通知限期退運,但大創未按期限退運,遭關務署追繳高達9353萬2535元貨價,大創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貨品已放行1年時間,超過關稅法規定的處分期日,判決大創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大創不服,遭關務署追繳貨價,於法不合,判大創勝訴。(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判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間,大創向基隆關報運進口56批貨品,卻被查出是以詐欺方式,取得不實輸入許可證,遭國貿局依法撤銷許可。國貿局並發函關務署,由基隆關通知限期退運,但大創逾期未辦理,基隆關因此依法追繳9353萬餘元貨價。
大創公司提起救濟被駁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大創認為,依現行關稅法規定,辦理退運及沒收保證金或追繳貨價的處分,應自貨物放行隔日起算1年,基隆關已經超過法定時間,喪失做成追繳處分的權限,法院應撤銷。基隆關則認為,應依修正關稅法前規定為之,處分並無不合。
不過北高行法官認為,國貿局撤銷大創的許可證時,已是新法施行後,距離貨物放行日已超過1年時間,基隆關卻依舊在2018年6月間,責令大創限期辦理退運,自非合法。又確實該批貨物放行已超過1年,不符現行法規,因此判決大創勝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