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詹鎰睿報導
嘉義最近審理一宗竊盜案,兩人竟然只是為了2包100塊的豆芽菜,鬧上法庭。一位鄔姓男子偷走了尹姓男子的2包共100元的豆芽菜,並換成了壞掉的豆芽菜,伊男發現後立刻報警,除了要求賠償100元,還要300萬元的精神賠償,但最後法院還是依照竊盜罪,判處鄔男15天拘役得易科罰金,還有民事判賠100元,至於300萬則是全數駁回,不應准許。
▲兩人為了100元豆芽菜,鬧上法院。(圖/資料照)
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事件起因為一宗生意糾紛,兩人在同一間菜市場賣菜,疑似伊男生意較好,才讓鄔男產生忌妒,便成了犯罪動機,去年10月26日清晨4時許,嘉義市興業東路上,鄔男趁機把伊男機車上的2包豆芽菜偷走,擔憂會被發現,只好再拿了2包腐爛的豆芽菜放回原位。
伊男發現後立刻報警,並調閱監視器抓到鄔男,事後鄔男坦承犯案願賠100元,不料伊男還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300萬元,並向法院聲稱自己經常做豆芽菜敗壞,以致精神不濟,甚至發生車禍導致壓力過大,遲遲無法痊癒,最後還稱自己因此得了慢性蕁麻疹。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其豆芽菜還沒賣出去前就發現,所以並沒有造成名譽受損,至於事件為竊取行為,侵害的是財產權而非人格法益,因此伊男請求的精神賠償300萬、請求登報道歉、回復名譽等等,均屬無據、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