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台北50餘歲陳姓女子,過去曾與吳姓人夫有過婚外情,遭法院判賠吳妻40萬定讞,但陳女不想賠償,竟將名下的兩棟房子都抵押給第二順位的親哥哥。原先陳女聲稱,買房的錢都是哥哥出的,檢方才予以不起訴處分,但重啟調查時發現,買房錢都是陳女自掏腰包,遂依偽造文書、損害債權等罪嫌,將陳女起訴。
據《自由》報導,判決指出,陳女於2010年任職於卡拉ok時,因緣際會下認識吳姓人夫,發展成婚外情;兩人曾在2013間爆發金錢糾紛而短暫分手,於2014年再度復合。但這段姦情卻在2016年曝光,氣得吳妻到法院提告,要求陳女賠償。經法院審理後,判陳女需賠償40萬元。
▲陳女不願賠償,竟將名下兩棟房產抵押給哥哥。(示意圖/資料照)
陳女不想賠償,便在吳妻向要求法院對其財產執行假扣押前,將名下的兩棟貸款中房產,跳過第一順位的銀行,全部抵押給第二順位的哥哥,導致假扣押執行後,吳妻仍拿不到陳女任何賠償。檢警調查時,陳女辯稱,兩棟房子的費用都是哥哥出的,自己只是借名登記的人頭,事後哥哥出國工作,生怕陳女會把房子變賣,才設定抵押權。台北地檢署原先採信陳女的說法,給予不起訴處分,但高檢署認為事情並無如此單純,發回北檢再議。檢方將替陳女辦理抵押設定的代書,及其相關人員傳喚到場說明,均指出2棟房產皆為陳女所有,檢方便依法將陳女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