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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非食用鹽給人吃?台鹽:查驗是雙方「認知不同」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今天(21日)公佈20家食鹽業者稽查結果,包含台鹽在內,共有8家業者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其中幾家工廠環境更是髒亂不堪,天花板還有蜘蛛網!目前衛生局已經要求業者在期限內改正;另外,台鹽以「非食用」用途進口3萬7528噸天然鹽製成食用鹽,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以3萬至300萬元罰鍰。

圖/翻攝自台鹽官方網站

據《蘋果日報》報導,衛福部與台南市衛生局公布鹽品稽查結果,針對國內20家食鹽製造業者,抽驗天然鹽、海鹽等22件產品,有8家業者違反食品良好規範,其中台南市寶力商號廠、台中市泛德利公司,工廠內被發現天花板有蜘蛛網,以及病媒出沒的痕跡,衛生局已經要求業者在期限內改正,擇日複查。

台鹽進口天然鹽製成食用鹽,被食藥署質疑報驗不實,台鹽稍早前也發布聲明稿澄清「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官魚食品進口查驗一事,是雙方「認知不同」。

台鹽聲明稿全文:

有關衛福部暨臺南市衛生局公布查察鹽品結果,臺鹽公司強調,鹽品自始至終無食安問題,但因為與主管機關對法令的認知差異所產生的行政瑕疵,臺鹽尊重主管單位指導,並強調已於103年11月因主管單位之認定已明確,臺鹽已主動自行改善,感謝各界關心。

此次衛福部南區管理中心暨臺南市衛生局人員到台鹽公司查驗鹽品進口流程,臺鹽公司全力配合,並向稽查人員報告,臺鹽以食用級規範選用世界公認品質最佳進口天然曬鹽,除了從產地由第三方出具檢驗報告外,進口後再由公證公司委外第三方出具檢驗報告,品質均符合食用鹽標準,沒有食安疑慮。

但稽查人員認為臺鹽公司102年及103年間從國外進口後,用於通霄精鹽廠的進口鹽品,未依食品法第卅條規定,辦理食品進口查驗一事,雙方確實認知不同。

臺鹽公司可以體會主管機關面對各行各業,難以設定所謂的原料進入食品的控制點,但也強調,本案以原即屬於食用品質的鹽品,投擲於滷水後,經過嚴謹製程製造成食用鹽品,依食安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應不屬於申請查驗之標的,絕無規避法規之意圖。

本次遭關切,臺鹽公司雖感遺憾,但尊重主管機關從源頭管理精神,感謝指導,更樂見並全力支持聯合稽查,以確保障國人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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