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江姓女子,自16歲起在酒店上班,被吳姓人夫以每月2至3萬元包養,甚至前往摩鐵激戰48回,正宮得知後怒告,並求償218萬元。苗栗地院判處江女7個月徒刑,而民事部分,認定其犯行在20歲成年之前,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江女父親須連帶賠償12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吳男與妻結婚近20年時間,2016年5月吳男在酒店認識年僅16歲的江女,自隔月起,每月給予江女生活費2至3萬元,而江女明知吳男是有婦之夫,卻於2018年3月起至去年4月間,多次與吳男至摩鐵激戰,2人平均每個月發生4次性關係。
▲16歲酒店妹被包養,多次與人夫激戰,代價曝光。(示意圖/翻攝Pixabay)
吳男坦承與江女發生性關係,而江女也承認被包養,並知悉吳男已婚身份。法官依據2人說詞,認定酒店妹涉犯48次相姦罪,各處2個月徒刑,應執行7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民事部分,吳妻求償218萬元;苗栗地院認為,江女2019年1月才滿20歲,在此之前屬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卻已與吳男發生36次性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之責;而成年後與吳男發生12次性行為,則由江女自行負責。
對此,江女向法官求情,表示早在吳妻提告之前,就已陸續將包養金歸還給吳男,如今她無業並且懷孕,生活開銷都由丈夫負責,認為吳妻求償金過高,法官考量雙方家庭經濟、學歷後,判江女應賠償吳妻4萬元,而其父親則連帶賠償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