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針對「罷韓」行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暫時停止執行聲請,北高行16日首度開庭,中選會、「罷韓」方及韓國瑜方,三雙方律師唇槍舌戰一下午,結果不到24小時,北高行17日火速做出結果,裁定「聲請駁回」,全案可抗告。
▲韓國瑜委任律師團及「罷韓」律師團、16日出庭唇槍舌戰。(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裁定,參加人陳冠榮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經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20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函,以參加人所提出的提議人名冊,經查對已達法定提議人數,函告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續行連署罷免等相關程序。聲請人韓國瑜認為,原處分損害其權利,聲請停止執行及定暫時暫時狀態的處分。並先位聲明「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執行」,備位聲明「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108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
北高行認為,就先位聲明部分,中選會查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作成符合規定人數的認定,並函告參加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而直接發生確認參加人得以進行罷免案的徵求連署程序,且確認連署期間起止及連署人名冊格式,逾期或未依規定格式提出連署人名冊者,均不予受理等公法上法律效果。故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聲請人向訴願機關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至今僅一週,迄今並未遭到訴願機關為拒絕的決定,亦難認訴願機關有無故延遲作出決定的情形。此外並無「執行時點迫近、一旦執行完畢,即無客觀可行的保全手段,致暫時性保護措施為無意義」的情形。因此,沒有「緊急迫切到非得逾越(或跳過)訴願機關的先行程序,而由本院立即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必要性。換言之,並無「經訴願程序處理,可能會耽擱行政法院最終受理及審查保全請求之時效性」的情形。故聲請人欠缺為暫時性保護措施的權利保護要件,其聲請不應准許。又因本件聲請不具備前述要件,故其餘要件也就無須審酌。
至於備位聲明部分,北高行認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意旨,得請求停止執行而獲致暫時性保護措施者,即不得聲請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的假處分,故聲請人請求禁止相對人針對陳冠榮等人於2019年12月25日提議的罷免案續行罷免程序,亦無從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