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李姓男子,與女友小花(化名)分手後,僅因挽回不成,竟將2人交往時所拍下的裸照傳給小花的親屬,誣指小花性關係複雜,甚至還寫了一篇錯別字甚多且夾雜注音文的郵件給小花的父親,希望雙親能多管管小花;小花聞訊後不甘受辱,憤而報警向前男友提告,經台南地院審理後,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分別判刑6月、1年5月徒刑。
判決指出,李男與小花原為同事關係,後續於2012年成為情侶,交往約4年多,直到2016年底分手,2人交往期間曾16度前往摩鐵投宿、休憩的機會,未料,李男竟趁小花未注意或睡著時,偷偷拍下小花裸照;2人在2016年間因故分手,就此不再聯絡。
後續在2017年間,李男突然重新聯繫小花,表示希望恢復情侶關係,遭小花當場拒絕,李男心生不滿下,竟將小花的不雅照寄發給小花的父母、胞妹及女兒,以匿名方式,寫了一封錯別字甚多且夾雜注音文的郵件給小花雙親,誣指小花長期與多名男性以性關係換取吃住,目前正與他的友人維持性關係危害友人當中,希望小花的父母能夠制止小花的行為。
小花聞訊後,不甘受辱,報警向李男提告,而李男出庭時,雖坦承與小花過去是同事關係,但一概否認曾與小花交往,更否認涉嫌偷拍、寄發郵件給小花的親友誹謗小花名譽。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李男辯詞僅為卸責之詞,均屬無據,考量他僅因小花拒絕繼續交往,竟寄發誹謗文字、裸照給小花親屬,侵害她的名譽甚鉅,行為惡性重大,因此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依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判刑1年5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李男偷拍小花裸照傳給其父母,更誣指她在外性關係複雜。(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