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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王陽明」偷拍300G最小才15歲 二審判10年!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蘆竹王陽明」糗了!桃園市富少李威德常自稱「蘆竹王陽明」,涉嫌偷拍與多名女子的性愛影片高達300GB,甚至PO網、向被害女子恐嚇,被害女子最年輕的僅15歲,一審判10年及2年8個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22日宣判,駁回上訴,仍判李威德10年與2年8個月,其中2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蘆竹王陽明」李威德遭判10年與2年8個月,其中2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資料照片)

檢警調查,現年27歲的李威德,4年前與女友交往期間,多次偷拍自己與對方嘿咻影片,後來女友提出分手,李男先出言恐嚇:「一定讓妳付出代價!」,再將影片上傳臉書、Youtube等媒介;不僅如此,後來李威德又約15歲少女回家嘿咻,並用同樣手法側錄性愛影片。

檢方清查後發現,李威德透過網路結識15歲少女,並誘騙對方回租屋處嘿咻,少女原本嚴詞拒絕,他竟表示:「想要,我堅持!」,少女迫於無奈只好答應,未料竟被竊錄性愛影片;無獨有偶,李威德再用同樣手法竊錄另名16歲少女嘿咻過程,後來對方刻意疏遠,他就傳送「檔案對我一點價值都沒有,但是唯一讓女人怕的東西」等訊息。

▲「蘆竹王陽明」李威德遭判10年與2年8個月,其中2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資料照片)

▲「蘆竹王陽明」李威德遭判10年與2年8個月,其中2年8個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資料照片)

一審法院審理時,李威德應訊時坦承偷拍,並表示散布目的是為了讓對方難堪,受害女子則不約而同表示,當時她們看到李男電腦有亮燈,懷疑自己遭到偷拍,開口詢問對方都否認,她們也無可奈何;法官認定李威德罪證明確,最後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秘密」、「加重妨害秘密」等15罪,判刑10年;另外再判刑2年8月,這部分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於22日宣判,合議庭法官仍認定李男性侵、偷拍5名被害人,考量他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傷害,理當重判,但他已經與部分被害人和解,因此高院駁回上訴,仍維持10年與2年8月的刑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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