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黃姓男子被控在捷運中山站尾隨周姓短裙正妹,並趁搭乘手扶梯時,以手機偷拍裙底風光。一審周男被判拘役30天,手機沒收。沒想到周男提起上訴,強調其經濟狀況不佳,希望能獲緩刑或義服勞務,更希望法官不要沒收他的手機,氣得周女大罵根本不知悔改,強調手機裡還有其他女生被拍的照片,絕對不能讓黃男得償所願。
▲周女聽到黃男想緩刑,也不想交出手機,氣得大罵沒悔意,並揭露還有其他女生被偷拍。(示意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黃男於2019年7月3日上午,在台北市中山捷運站尾隨周女,並在搭乘4號出口上行手扶梯時,以膝蓋撐住手機,自周女的裙底往上拍攝私密處,拍攝一段便儲存,再繼續拍另一段,但沒多久便被周女發現,當場報警抓人。
黃男到案後坦承犯行,被檢察官依妨害秘密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手機沒收。不過黃男提起上訴,強調他的經濟狀況不好,希望法院能改判他緩刑,或是讓他義服勞務替代拘役,更希望能不要沒收他的手機。
黃男的請求讓周女氣得大罵根本不知悔改,因為被偷拍,導致她只要到公共場所,都會感到恐懼,況且警方逮捕人後發現,黃男的手機內還有其他疑似被偷拍的女子照片,顯見黃男根本是慣犯,不只有她受害,且開庭時,黃男一度宣稱手機被家人丟棄,之後又改口手機在包包裡,顯然根本沒有悔悟,不能給予黃男緩刑。
法官認為,黃男除了確實有周女陳述的狀況外,開庭時也多次請求能否不要沒收手機、手機裡的照片已被警察刪除、手機已遭家人丟棄不可能外流等等。但當法官表示,即便沒收不到手機,一樣要追徵價額,黃男便立即改口,可以找找看,之後開庭就拿出手機,表示願意讓檢察官沒收。
黃男的態度讓法官認為,根本明顯冀圖僥倖、有所隱瞞,實在難認有悔過之意,因此不宜給予緩刑。至於是否給予社會勞動,是檢察官的權責,因此駁回黃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