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家長會長被控發現外遇女友疑似「有男人」,竟在與女友發生衝突時,企圖對女友暴力性侵,一審、二審法院皆判有罪,處以1年10月有期徒刑,但高等法院更二審、更三審逆轉判無罪,理由是女友供詞前後不一,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確定。全案歷時7年審理。
▲一名家長會長被控性侵外遇女友,原本被判有罪,結果7年後獲判無罪確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該名國小家長會長已婚,卻有一外遇女友。2012年9月間某日,於深夜前往女友住處時,發現屋內有其他男人,憤怒離開,隔日凌晨再度前往,2人爆發衝突。會長強行拉扯女友的洋裝,用力扯掉並拉下女友的束褲後,企圖指侵,但因女友奮力掙扎,且驚醒女友的女兒,會長才匆忙離開。
事後女友提告,會長反駁,並沒有性侵只有拉扯、爭吵,過程中,女友的洋裝綁帶被扯壞,若真有強行脫褲的狀況,女友肯定會有更嚴重的傷勢。不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決該名會長1年10月有期徒刑,二審維持原判,更一審改判1年8月,但更二審法官認為,罪證不足,逆轉判決無罪。
更三審法官則認為,女友針對會長以何種暴力手段侵犯的說法,前後證述不一,且確實若會長強行脫去她的束褲,腹部、腰部肯定會出現傷勢,但實際情況並沒有,又依據鑑定結果,無法判定是否會長確實有指侵得逞,因此也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