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張家寧報導
台北一名22歲的吳姓男子於2015年間和朋友外出到新竹縣新豐鄉三元宮,期間玩砸水球嬉戲時,卻不慎遭漏電的路燈電擊,經搶救後儘管救回一命,卻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腦部受損,出現吃石頭、樹葉或是無意識猛抓生殖器等行為,家屬請求國賠。法院一、二審都判新豐鄉公所應賠償1761萬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男子遭電擊後出現退化情況。(示意圖/資料照)
吳男父親控訴,2015年間兒子和友人到公園內玩水球,沒想到過程中卻突遭路燈電擊而倒地不起,經搶救後雖然搶回一命,但卻呈現植物人狀態,經治療復健後稍有回復,但腦部也因病變出現認知嚴重受損的情況。
事發後,吳男因無法自理生活,被安排到特教班復健學習,卻無法分辨哪些東西可吃、不可吃,曾吃過蠟筆、衛生紙、石頭、樹葉等,且手還會無意識一直抓著自己的睪丸,上學期間還曾發生有摔桌椅砸向同學、丟飯碗、湯碗等攻擊行為。
對此,吳男家屬也因此事承受莫大壓力及龐大的醫療費用,訴請國賠2935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慰撫金1000萬元。不過,新豐鄉公所表示,該路燈安裝後又被擅自私接電線、鋼索、探照燈等,加上吳男在風災過後赤腳玩水,本身也有過失。
一審新竹地院法官調查後認定,新豐鄉公所管理顯有瑕疵與過失,應負8成過失責任,判鄉公所應賠償1761萬元。新豐鄉公所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民眾赤腳在公園嬉戲,並未違反公園的功能,且沒證據顯示吳男拉扯電線,改認定吳男沒有過失。
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