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劉姓女子,先前承租1間套房,並繳納2個月房租,這才發現租到凶宅,憤而打官司求償;士林地院認為,該間套房的確發生過自殺事件,張姓屋主並未善盡告知義務,房屋仲介亦未查證,兩方應返還劉女全數金額,全案仍可上訴。
劉女主張,2013年該間套房發生房客輕生事件,張姓屋主知情卻刻意隱瞞;張男及房仲公司應返還租金5萬元、服務費12500元、管理費及清潔費6903元等金額;張姓屋主則表示,他取得該間套房產權之前,並不知房內曾發生過自殺事件;法官清查後卻發現,新聞媒體早就報導過該起輕生事件。
▲張男承租凶宅給女房客遭判返還全部租金。(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
法官認為,張男明知該處是凶宅,卻未告知房屋仲介,理應返還租金5萬元;房屋仲介亦未做好查證工作,聽信屋主片面之詞,並代為出租該間套房,理應返還管理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總計19403元,除此之外,房仲公司還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