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投票過關。依照中選會時程,將在6月12日公告罷免結果。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1條規定,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換言之,上任530天的韓國瑜最快6月12日解職,3個月內補選出新的高雄市長。
▲韓國瑜(圖/記者林士傑攝影)
韓國瑜去職後,依照《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所遺任期不足2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去年12月25日,韓國瑜就任高雄市長周年,罷韓團體前往中選會遞交罷免第一階段提議書,正式為罷韓拉開序幕。韓迄今上任530天,準備在一周內下台。
韓國瑜若遭罷免的派代程序,兩年前即有先例。當時蔡英文總統宣布時任高雄市長的陳菊接任總統府秘書長,當時的行政院長賴清德即核定高雄市副市長許立明接任代理市長。
罷韓案是我國史上首起直轄市長罷免案,回顧過去罷免紀錄,迄今僅曾在鄉鎮市民代表層級中成功通過罷免,立委與地方首長的罷免案則尚未有成功案例。
根據罷免案的設計,依法有兩道門檻,首先,罷免案投票結果,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第二,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否決。
韓國瑜被罷免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換言之,中央必須在9月12日以前選出新的高雄市長。
而韓國瑜依法被罷免後,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即便韓在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四年內也不得再任。不過,若韓國瑜成功躲過罷免案,也就是罷免案遭否決,在韓國瑜的四年之任期內,將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中選會委員會議定,5月5日發布罷免公告,5月17日投票人名冊編造完成,5月22日至6月5日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6月2日前公告罷免投票人人數,6月6日舉行投票、開票,6月12日前審定罷免投票結果,6月12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