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任職於一間證券公司的已婚魏姓副總裁,4年前與楊姓女下屬發生婚外情,2人不但產下一名私生女,並在北市租下一間豪宅同居,甚至還讓婆婆幫忙照護孩子,令魏妻感到心碎又不甘心,憤而提告並向2人求償800萬元,台北地院審理後,最後判魏男、楊女賠8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魏妻與丈夫結婚6年時間,共同育有一子,2人原本感情和睦,2016年起魏男卻突然性情大變,魏妻為了維護家庭完整,曾求助婚姻諮商,卻遭魏男推諉敷衍對待。
▲副總裁與女下屬搞婚外情產女,還將私生女託給婆婆照顧。(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魏妻主張,2018年5月間,她邀約丈夫在外商談家務事,卻驚見楊女與丈夫一起現身,狀似親密,這才得知丈夫當時即藉工作之便,與楊女交往並發生關係,2人甚至在2017年間產下一女,為了方便約會,因而共同租屋,丈夫還將收入全數交給楊女,並故意將私生女戶籍遷至婆家附近幼兒園就讀,以便魏母方便照顧,而楊女更以「女友」姿態出雙入對,令她與兒子權益受損,怒告2人通姦並求償800萬元。
對此,魏男坦承與楊女發生關係,並產下一女,不過私下並無太多交集,並解釋他與妻子原先就是奉子成婚,婚後2人相處適應不合,感情早已不睦,早在2016年間就談過離婚,並不是因為出軌行為,認為妻子求償逾越合理範圍,賠償金額應酌減。
而楊女則辯稱,2016年9月間與公司聚餐後,因一時酒後意亂情迷,與魏男發生關係,因而受孕產女,後續魏男為盡生父責任,才與楊女聯絡照顧小孩,此外2人之間並無任何踰矩往來,其妻指控2人交往同居並發生多次性關係,均屬主觀臆測。
台北地院審酌,魏男、楊女通姦刑事部份,去年7月就已各別判處3個月,為兩造所不爭執事實,民事依刑事結果後,審酌雙方身份、地位後,判處魏男、楊女應連帶賠償魏妻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