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葉定豊報導
宜蘭一名張姓男子2018年間為現役軍人時,同年3、4月在臉書社團裡認識當時年僅15歲的少女泡泡(化名),沒想到2人第一次見面時,就在停車場發生性關係,之後又在台北、宜蘭的摩鐵性愛,甚至拍下過程與泡泡的裸照並PO網,供網友「欣賞」。本案經宜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性自主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張男2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男與泡泡相識2個月後,就決定見面約會,2人在2018年6月見面後,張男就開車帶她到台北某商場的地下停車場「互摸」,甚至在車上發生性關係。在7、8月間,張男還帶泡泡到台北、宜蘭各大摩鐵發生性關係,還用手機替她拍下不雅裸照,以便回家時可以「回味」。
▲張男常帶泡泡到台北、宜蘭的摩鐵性愛。(示意圖/Pixabay)
事後泡泡與張男交往3個月後分手,但她沒想到張男在2019年6月間,竟然將手機裡的裸照上傳到網路上,供人觀賞。不過照片上傳當天,就引起警方的注意,到張男住處進行搜索,並查扣電腦主機、情趣用品、情趣針筒等證物。
檢警訊問時,張男坦承犯案,宜蘭地院認為,事發時他明知泡泡是未滿16歲,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成熟,竟未能克制性慾,與泡泡發生性關係,又拍攝不雅照,上傳到網路上供人瀏覽,這嚴重影響泡泡的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不過考量到張男沒有犯罪前科,故依妨害性自主罪、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合判2年10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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