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於105年間認定時代力量選舉期間造勢活動逾時,對時力及黃國昌開罰各新台幣100萬元,他們不服興訟抗罰。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仍認定中選會有理,判時力及黃國昌敗訴確定。
▲時任立委候選人黃國昌。(圖/資料照)
時代力量秘書長陳志明晚間表示,超時27分鐘就開罰200萬元,不符合比例原則,對小黨財務也是沈重負擔;相較於大黨,小黨宣傳方式有限,只能在有限時間內宣傳,若因此開罰,也是壓縮小黨參政空間。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105年9月間決議,時任時代力量執行黨主席、立委黃國昌於105年1月9日選舉期間因從事造勢活動逾時,分處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各100萬元罰鍰。
時代力量及黃國昌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仍認定中選會依法開罰並無不當,上訴無理由,今天晚間判決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