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恩如/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20日下午開始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從下午2點半開始一路開會至晚間12點逐條進行表決大戰,截至午夜12點,歷經近10小時的表決戰,僅完成法規名稱「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資格、國民參審適用範圍等規定的二讀程序,該草案共113條文,保留近百條文需表決,加上每條文各黨團發言時間,20日耗時近10小時也僅二讀通過不到四分之一的條文,預估最遲將在22日才能完成三讀程序。
▲立院臨時會20日處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經表決二讀通過法案名稱確定改為「國民法官法」。(圖/記者林恩如攝影)
法案名稱部分,國民黨團提案改為「公民審判法」、時力黨團提案改為「刑事陪審法」,民眾黨團則保留原名;最後經二讀表決,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將「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改名為「國民法官法」。此外,未來將由職業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針對特定案件進行「合審合判」。
至於國民參與審判適用案件範圍,二讀通過條文指出,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案件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另外,二讀條文明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須年滿23歲,且為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4個月以上的國民,其選任應避免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等。在選任國民法官的相關規定指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相關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據司法院於其臉書粉專指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可領1天3000元的現金。
此外,被褫奪公權、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者,均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另外,正副總統、民意代表、政務人員、現役軍人、警察,以及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人員、未完成國民教育人員等,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針對「國民法官法」,立法院長游錫堃三度召集朝野協商,前2次共耗時約18小時左右,20日再度召集朝野協商討論,但協商無果,決議自下午2點半開始逐條表決,耗時約9.5小時,僅二讀通過不到四分之一的條文。
由於朝野黨團分別提出草案版本,歷經3次朝野協商,各黨團對其版本各有堅持,保留近百條條文情況下,各條文將依照時代力量黨團、民眾黨團各1人、國民黨團2人、民進黨團4人的順序發言,逐條發言加上表決時間,一條至少需花半小時左右,但臨時會22日就要落幕,預估今(21)日也將繼續進行馬拉松式表決,一路挑燈夜戰開會至晚上12點,力拚22日能夠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