喊「不要」仍遭硬上?6旬婦提告鄰居⋯他遭判7年2月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虞子煜報導

台東一名鄭姓男子,於106年10月在空地與一位六旬婦人發生性關係,婦人事後認定自己被性侵,在友人的協助下對鄭男提告。但台東地院審理時,法官考量婦人供詞前後不一,因此判鄭男無罪。但二審,法官認定婦人說出「不要」,兩人卻仍發生性行為,不符常理,因此判鄭男7年2個月。日前三審法官駁回鄭男上訴,全案定讞。

▲婦人控訴鄭男性侵,卻在提供說詞時又前後不一,讓法官相當頭痛。(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婦人控訴在106年10月12日,鄭男在台東某住宅旁空地強脫她的褲子,並不顧自己說出「不要」兩字,仍強行發生性關係。鄭男辯稱,當天他在空地與朋友喝酒聊天,婦人剛好也在場,之後婦人主動來問他「要不要」,兩人才發生性關係。但奇怪的是,婦人在法院的說法,卻與警詢時所提供的有蠻大的差異。

警詢時婦人表示,鄭男拿石頭壓著她性侵,事後也拿500給她去買東西。但在一審又說,當下她是坐在石頭上,且鄭男也沒給她錢。前後有相當落差的說詞,也讓法官難以判斷事情真假。而鄭男辯護人也指出,案發地點就在婦人住家旁,老公也在家,如果實屬性侵,要即時求救也不難。因此台東地院法官認定,兩人是合意性交,判鄭男無罪。

然而在花蓮高分院審理時,案子出現驚人逆轉,法官卻認為不能依說詞有矛盾,就全不參考。法官認為婦人說出關鍵「不要」兩字拒絕鄭男,但鄭男卻仍與婦人發生性關係,實屬性侵,因此撤銷一審原判,改判鄭男7年2月徒刑。而日前三審法官也駁回鄭男上訴,因此確定鄭男有罪,全案定讞。此案是否因為婦人的精神狀況,而影響到案情的偵查,也讓這件事情,變成一道更加複雜的性侵羅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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