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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近距離開槍16歲少年頭卡子彈亡 桃園男警二審仍判5月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員警劉正國,於2016年追緝一輛贓車時,朝車體開槍,子彈打中坐在車內一16歲徐姓少年的頭部,導致少年死亡。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劉男5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7日二審宣判,依修法後的過失致死罪,維持5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劉男被控逾越用槍的必要性,造成少年死亡。(資料照/翻攝畫面)

根據判決,劉男於2016年1月22日凌晨3點多,與陳姓、劉姓同事輪值轄區巡邏勤務時,在楊梅區瑞福街與瑞溪路二段交叉口,發現一輛停在路邊的自小客車為失竊贓車,立即開上前盤查。當時車內負責開車的18歲少年看到警車靠近,隨即踩油門逃離,並與劉男等人的警車發生擦撞,雙方爆發追逐。

約莫40分鐘後,少年終於將車停靠在文化街一民宅前,警車也跟著停下來,劉男手持警槍上膛警戒下車靠近,但少年的車突然又往前滑行,當時車內除了少年,副駕駛座還坐著16歲徐姓少年,劉男因此朝車體開槍,結果子彈擊破右後車窗,打中徐姓少年的後腦,徐姓少年緊急被送醫,但子彈卡在腦內,最後傷重不治。

檢方偵辦時,劉正國強調因當時情況危急,懷疑車上乘客有藏毒品才會開槍制止,並無使用槍械不當。但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劉男當下並未受到生命危害,對方也無攻擊等行為。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為劉男未顧及現場民眾的生命安全就開槍,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5月有期徒刑。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劉男開槍時,徐姓少年的車並無衝撞或其他攻擊行為,顯見劉男對於使用槍械的必要性、時機判斷,確實有所輕忽,導致徐姓少年身亡,造成家屬無法抹滅的傷痛。

考量劉男與同事因執行勤務,多次聯繫支援警力設法攔截無效,徐姓少年乘坐的轎車時又突然往前滑行,恐讓劉男等人一時間難以判斷其意圖,使得劉男為制止對方脫逃,身體及精神上都承受莫大壓力,違反注意義務的程度尚難謂之巨大。

又少年母親提起國賠,已經判決確定,家屬所受之損害將獲一定程度的填補。兼考量劉男坦承犯行,與家庭、收入等經濟狀況,撤銷原判決,改以修法後過失致死罪,判處劉男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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