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不到等於不會傳染」愛滋患者遭法律歧視 疾管署擬修法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

台灣身為亞洲第一個通過同志婚姻的國家,性別平權意識走在前面,但面對HIV患者,社會多仍抱持有色眼光,他們生活中也經常面臨不平等待遇,況且現行法令已不合時宜,緊緊綑綁患者權益,尤其是俗稱「愛滋條例」第21條,明訂若明知感染卻傳染他人,最重處以12年有期徒刑,較一般傷害罪罰則遠遠高出,顯然有失公允。

▲「愛滋條例」第21條,明訂若明知感染卻傳染他人,最重處以12年有期徒刑。(圖/翻攝自pixabay)

網友日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連署,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應修法刪除,獲得超過5000人附議。現行條文為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連署案指出,現今「U=U」已是國際共識,「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法條應與醫療共時俱進,但二十一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其法條不符合現況。我國為罪刑法定主義國家,愛滋條例第21條既然存在,則不可能禁止人民使用。然而至今司法與社會工作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爭議法律案例與服務案件,相對人不是真正以第21條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感染者、控制感染者的籌碼,逼迫對方金錢之妥協,或以達到其他目的。

連署案也指出,2019年刑法修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這次被刪除,之後就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而HIV蓄意感染用21條為特別法來加重處罰,是把落實污名為刑罰手段化的可怕結果。保留21條明顯是過時的,修母法而漏子法,顯得我國法治缺漏。

疾管署今天9月2日正式回應,「U=U」部分,根據目前國際數個研究報告顯示,感染者穩定使用抗愛滋病毒藥物且維持病毒量達測不到狀態至少6個月以上,並無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予其伴侶之案例發生,但傳播風險之95%信賴區間估計上界(upperbounds)雖然極小但仍大於0,在統計上,無法排除其風險為0。

依照醫事專業人員指出,接受抗愛滋病毒藥物治療且每日服藥至少6個月可達病毒量測不到狀態;然因個體差異,有些個案可能於6個月內即可達病毒量測不到,有些個案則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另「愛滋病毒量測不到幾乎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僅適用於性行為傳染途逕,其他如母子垂直感染、哺乳、共用針具及輸血等傳染途徑,尚未有足夠實證資料支持可避免傳染;且即使病毒量達測不到,仍無法避免感染其他性傳染病風險。

疾管署表示,為讓司法相關人員了解愛滋治療進展與新知,業於109年7月6日先行行文向法務及司法單位宣達說明「感染者維持病毒量測不到可預防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內涵,並建議其將病毒測不到即幾乎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播愛滋,納為其審查或裁量愛滋相關案件參考。

▲疾管署今天9月2日正式回應網路連署提案。(圖/翻攝自Pexels)

至於修法建議,疾管署說,美國、加拿大、澳洲、挪威、瑞典、瑞士、新加坡、德國等國家,在愛滋病毒感染仍為無法治癒的重大傳染病,對於蓄意傳播愛滋病毒的行為造成他人的傷害,仍有相關刑責的規範,惟近年以來,在性行為傳播風險判斷上,除考量保險套的使用之外,亦逐步將接受愛滋治療且愛滋病毒量測不到的傳播風險納入審查或裁量判決的依據。查國內近年亦有部分判決案件已將病毒量測不到之醫學證據作為判決裁量依據。

疾管署認為,愛滋防治重視及強調治療的重要性,政府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的用意即在鼓勵感染者篩檢與治療,達病毒量測不到則幾乎無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風險,也就不會有觸法之虞,故鼓勵感染者穩定服藥乃當前重要工作。

而本案經提報至「愛滋病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會─政策組及權益保障組聯席會議」討論,會議決議本案現階段朝修訂「危險性行為之範圍標準」研議,將穩定服藥且病毒量測不到的感染者,透過性行為傳染愛滋病毒風險極低之科學實證,納入危險性行為範圍判斷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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