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站女突跳軌身亡 台鐵人員被控過失致死 無罪還清白

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台北市南港火車站去年8月有一名王姓女子跳軌遭區間車撞死,檢方認為王女掉落月台至列車進站,中間隔了4分鐘,負責行車監看的南港車站吳姓站務佐理沒注意到女子落軌,明顯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將吳男提起公訴。士院判決,吳男沒有過失,日前判決無罪,可上訴。

▲王女掉落月台,遭區間車撞飛亡。(圖/資料照)

去年8月26日下2時45分,50歲的王姓女子坐在南港車站第1月台第1車停靠處,結果18秒後王女突然從月台掉落,4分鐘後被進站的區間車撞上,送醫後身亡。

檢方認為,吳姓佐理事發當時從聯絡室走到第一月台第13車處查看,接著傳遞准許列車進站的號誌,而在這之前卻沒有在監視器上發現王女,最後導致王女遭撞死,屬於應注意未注意,明顯有過失。

吳姓佐理則否認有過失,強調事發當時他透過監視器看到列車即將進站,就離開聯絡室,並沒有看到鐵軌上有人,也沒有其他旅客反映有異狀,他工作地點在13車處,距離王女落軌的第1車停靠處距離遙遠,且當時光線昏暗,監視器又有死角,如果有人掉落在軌道上或是月台邊緣,實在很難發現。

不過針對吳姓佐理的說法,檢方則表示,吳男有義務確認列車進站前月台的安全情況,且王女從掉落到被列車撞上中間隔了4分鐘,當時月台1車處沒有其他人,並沒有難以發現的情形,認定吳男疏於注意,明顯有過失,因此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吳男。

▲王女掉落月台,遭區間車撞飛亡。(圖/資料照)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檢察官曾到事發地點,發現站在13車處往1車處觀看,如果沒有使用手電筒照射,狠含發現軌道上是否有其他人,合議庭傳喚台鐵員工,吳男在列車進站前,必須在連絡室待命,列車進站時王女已經跳下軌道,且南港車站地下化建築,軌道一片漆黑,就算是有監視器影像也沒辦法看清楚王女在軌道上。

判決指出,王女當時主動跳下月台,沒有試著呼救或爬上月台,且吳男必須同時觀看月台、7台監視器,鑒於南港車站過去沒有發生乘客跳軌事件,吳男沒有預見的可能,並無過失可言,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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