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婦「44年未見2兒子」提告討撫養費 法官判准了!

記者游承霖/台東報導

台東一名72歲陳姓老婦,由於年老體衰,無法找尋穩定工作,向44年未見面的2個兒子提出給付撫養費訴訟,由於2兄弟並未出庭,也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台東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民法有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因此判2兄弟每月須給付5千元給陳婦。

陳姓老婦主張,自己現年72歲,年老體衰無法找尋穩定工作,只能藉友人介紹打零工,名下雖有一間房屋,但是目前是自己再住,不可能出租或變賣,名下雖有一部1994年時購買的汽車,但到現在也已無殘值,以目前財產狀況,無法維持生活。

陳婦也坦承,2個兒子自5歲、3歲開始,就未再與他們見面、聯繫,沒有辦法協議撫養方法與撫養費金額,因此依向法院聲請2兄弟給付撫養費。2兄弟經法院合法通知,未於審理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民法第1114條第1款明文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考量2兄弟現年49歲、45歲均有相當的工作能力,根據他們的年齡、工作能力、每月收入及財產現況等經濟條件審酌後,認為2人各給付陳婦5千元方屬公允。可上訴。

▲法官判2兄弟每月應各給付5千元給陳姓老婦。(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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