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元鬧上法院?他賴在火鍋店要退款⋯慘挨告獲判無罪!

社會中心/實習編輯虞子煜報導

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在今年2月到一間火鍋店用餐,在店裡頭吃了一小時後,他還想再吃2包烏龍麵,卻發現店家已經把烏龍麵收走,徐男以「店家只限制白飯與冰淇淋用餐1小時」為由,認為店家不應該擅自收走烏龍麵,因此向店家要求退款30元,雙方因此起了爭執,店家甚至提告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不過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徐男提出的要求,並非無理取鬧,屬於妥善處理的消費糾紛,因此最後判徐男無罪,仍可上訴。

▲徐男因為在火鍋店沒吃飽,向店家索討30元不成,雙方鬧上法院。(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中提到,今年2月25日晚間9點26分,徐男在板橋一間火鍋店用餐1小時後,他發現店裡自助的烏龍麵被店家收起來了,他認為店內有時間限制取用的東西,只有白飯以及冰淇淋,因此跟店家起了爭執,當時他還想要再吃2包烏龍麵才會飽,因此要求店家退款30元作為補償。

店家聽到徐男的要求後,也相當火大,雙方就在店裡起了爭執,店家在11點01分祭出「逐客令」要徐男離開,但陳男怎樣也不肯走,忍不住氣的店家立刻報警處理。警方也在7分鐘後到達現場,並且把徐男帶走,事後檢方調查依無故留滯他人住宅罪嫌,起訴賴著不走的徐男。

新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徐男當天是因為想妥善處理消費糾紛,才一直留在店裡,並不是毫無原因地死賴不走,而且查出店家當時是公告「食用白飯、冰淇淋點單後時限為一小時」,從字面上來看,徐男想繼續吃烏龍麵,也並非完全是無理取鬧,因此認定不構成無故,況且從店家報警,到徐男被帶走的短短幾分鐘,難以認定徐男侵權,不應該動用刑罰來處罰他,最後判處徐男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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