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基隆報導
基隆一名蘇姓男子,今年3月間騎乘重機,行經暖暖區東勢街台二丙線往基隆方向時,他不滿被汽車駕駛按喇叭,竟騎到轎車右前方後,伸手朝詹姓汽車駕駛比中指,詹男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依公然侮辱罪判蘇男台幣6千元罰金。
▲基隆地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蘇男台幣6千元罰金。(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蘇男今年3月間騎重型機車,行經基隆市暖暖區東勢街台二丙線往基隆方向,不爽詹姓汽車駕駛對他按喇叭,暴怒的他竟直接騎到轎車右前方,伸出左手朝詹男比中指後離去。
詹男事後不甘受辱報警提告,警方根據詹男所指證的位置,調閱到蘇男比中指的影像,依法將蘇男函送法辦,案經檢方審理後,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將蘇男提起公訴。
基隆地院全案審結,法官認為,「比中指」相當於「三字經」的肢體化言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蘇男台幣6千元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