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消防員救人也要賠錢!5年前,新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泰山分隊為了救一名林姓清潔工人,使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試圖將昏迷的林男從4.8公尺深的油槽救出,未料電動切割器產生火花,與殘油接觸引發閃燃,導致林男受到2~3度燙傷,臉部、胸部、手腳都遭殃。今(26)日二審判決結果大逆轉,高院判消防局須賠醫藥費、撫慰金共41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認為,消防員在刑事部分無過失,但民事部分有疑慮,因為當年消防員發現林男被燙傷後,立刻用救助器材車的吊臂將林男救出,顯示有其它合適的救援方法,但消防員一開始竟用電動切割器切割油槽,才不慎引發閃燃、燙傷意外,因此判新北市消防局需國賠林男412萬,與一審無過失免賠差很大。
▲消防員救援畫面,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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