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住在新北市的廖姓婦人,四年前因為到永和警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協助指認竊嫌,下樓時卻因為樓梯間光線不足、未設扶手,不慎踩空跌落,急救後仍傷重死亡。家屬指控派出所有疏失,訴請國賠八百多萬元,新北地院一審敗訴,家屬上訴後,高院認為地下室是製做筆錄的場所,屬於公有公共設施,且通往地下室的樓梯間確實照明設備不足,改判國賠145萬元定讞。
▲圖/攝影者Dani Vázquez, flickr CC License
據《自由時報》報導,家屬表示,當初只要求派出所改善設施,警方也承諾如果敗訴就不上訴,也不會將自募的190萬列入國賠金額,後來卻反悔,讓家屬無法接受;對此,永和警分局表示,當初已經全力協助逝者後事,且樓梯間目前也已加裝扶手、止滑條、照明設備,對法院判決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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