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實習編輯蔡欣妤報導
職場上偶爾會傳出僱主因不特定原因對員工進行懲罰性罰款的傳聞,像是「洩漏營業秘密賠償50萬元」、「記小過1次並罰款500元」等等懲罰性規定,許多不清楚規範的員工因為自己有錯在先,便默默受罰,對此,台北市勞動局表示,對於此類勞工罰款或賠錢等條款,並非僱主說了算,若真有相關需求,應另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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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不該以不特定原因對員工進行懲罰性罰款。(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勞動局表示,部分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經常會訂定懲罰性條文來規範員工,雖然工作規則是僱主所訂定的內部重要管理規定,可依其業務性質量身定作相關規範,但仍須兼顧勞資雙方權益之衡平,有關懲罰性或賠償性之罰款,涉及事實調查及損害程度之認定,應由勞資雙方另行以契約約定,不得由僱主逕自訂定在工作規則中。
▲勞動局表示,有關懲罰性或賠償性之罰款,應由勞資雙方另行以契約約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工作規則大部分之內容雖然是由僱主依其業務管理需求制訂,但若涉及要求勞工罰款或賠錢,並非僱主說了算,不可在工作規則中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之規範,否則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明顯失衡,正確處理方式應由勞僱雙方就實質損害範圍另以契約約定,如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協議,必要時亦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若勞僱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協議,必要時可向勞動局申請調解。(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最後,陳信瑜局長呼籲,勞動基準法第70條已明文規定工作規則應訂定之內容項目,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需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如事業單位不清楚該如何修訂者,可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臺下載「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參照範本修訂,如事業單位或勞工對於工作規則內容修訂有疑問,則可電洽1999市民熱線進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