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苗栗報導
今年2月間,苗栗縣一名古姓男子,騎機車在內側車道,與汽車發生碰撞,不料雙方調解失敗,今年4月間,古男控告對方過失傷害罪,員警受理製作筆錄後、返回現場勘查,卻發現古男違規行駛在「禁行機車」車道,反被依法開單罰款600元,古男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古男確實有違規行為,且警方依法開單並無不對,所以駁回古男的訴訟。
▲中華路的內側車道上,確實標示「禁行機車」標誌。(圖/翻攝google)
據了解,今年2月1日凌晨,古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頭份市中華路與協和街口處時,於內側車道與1輛小客車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後到現場處理,之後雙方因調解不成,今年4月30日,古男控告對方過失傷害,員警受理後返回現場勘查,以釐清肇事原因,卻發現古男當時行駛在「禁行機車」的內側車道,檢視交通事故現場畫面後,依法對古男開單罰款600元。古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認為標示不清、聲明撤銷罰單。
案經法院審理,法官認為,雖然古男主張發生事故點,沒有「禁行機車」的標線,但在事故點南側的中華路與新立東街路口處,其內側車道即標有「禁行機車」,雖字跡模糊、但仍可辨識;另外,古男表示,中華路是平常騎車上班的道路,認為其應該知悉內側車道「禁行機車」的規定,因此認定古男違規事項明確,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