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家珩、張德生/台北報導
桃園一名女子控訴男同事多次摸她耳朵,勸阻沒有用選擇提告性騷擾,桃園地檢署調查時,蕭男坦承觸摸女同事耳朵,稱自己對熟悉的好友都是摸耳「打招呼」並非性騷擾,最後檢察官認為耳朵並非人體隱私部位,將蕭男予不起訴處分。
▲桃園一名女子遭男同事頻繁摸耳,勸阻無效而選擇提告性騷擾。
記者王家珩:「像這樣觸摸別人的耳朵算性騷擾嗎?桃園有一名女子控訴被男同事多次摸耳朵而對他提告,沒想到對檢察官作出的結果相當不服。」
被人伸手觸摸耳朵,還是不經意的,讓女子很不舒服,而且對方還是同事,最後忍無可忍提告性騷擾,指出蕭姓男子從108年2月到5月多次摸她的耳朵,庭上男子雖然坦承,但說自己跟女子很熟,摸耳朵是他打招呼的方式,檢察官最後認定耳朵不屬於人體隱私部位,判定男子不起訴處分。
▲男子表示自己和女子很熟,摸耳是他打招呼的方式並非性騷擾。
民眾:「耳朵後面有一些人算敏感的部分,所以摸到的話不太好,就要看女生覺得怎麼樣,有些人可能朋友或是陌生人摸也沒關係,可是有些人可能摸到也有關係。」
民眾:「畢竟是她很貼近她的感受的部位,所以應該還算是…我覺得應該算是性騷擾的範圍。」
無論男女都認為主觀意識很重要,不管是哪一個部位都不應該讓人感到不舒服。
律師王啓任:「其實通常是要看你那個身體的部位,在社交禮儀上面一般是不是會碰到的地方啦,所以你單講這個行為的話,我覺得是應該有構成刑事責任的,只是說或許檢察官他是綜合這件其他的因素。」
男子挨告失敗,雖然沒有刑責,但可處行政罰鍰,女子可以再提申訴,再向法院控告民事侵害身體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男子無故摸耳的頻繁程度,求償10萬都有可能,畢竟可不能讓有心人士鑽法律漏洞、刻意騷擾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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