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訴浪費司法資源,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日前經公布生效,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可處新台幣12萬元以下罰鍰,也要負擔被告訴訟費用。
▲民眾若濫訴恐遭罰12萬元。(圖/中央社)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以保障。不過,人民如果過當使用訴訟權,變成了濫訴,浪費司法資源。所謂「濫訴」,是指原告的起訴在主觀上具不當意圖,在客觀上欠缺事實上及法律上依據。
立法院去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有關濫訴的部分條文,總統於今年1月20日公布、22日施行生效,新法明定為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或依所述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等,法院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
司法院官員指出,所謂「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就是原告基於騷擾被告、法院,延滯或阻礙被告行使權利的目的起訴,或一般人施以普通注意就可知所訴沒有依據但仍提出請求。
同時,新法中規定,法院得對實質上有濫訴行為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而被告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酬金,為訴訟費用一部分,由濫訴原告負擔。
另外,為避免濫訴者繼續利用救濟程序繼續濫訴,新法也規定,上訴不合法且基於惡意或不當目的,或上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或法律上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得處罰濫行上訴人,準用濫行起訴裁罰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