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蔡姓男子與林姓女子交往期間,曾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使用女友的信用卡繳納電話費及第四台費用,兩者總計4176元,林姓女子隔月收到帳單以為被盜刷,火速與信用卡公司聯繫並向警方報案,沒想到一查才知道是男友刷的,憤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蔡姓男子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定讞。
▲男子盜刷女友的信用卡挨告。(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蔡姓男子某日發現自己手機帳單未繳納,打電話至電信公司語音繳款系統後,不是輸入自己的信用卡,反而是將女友的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驗證碼輸入,總計繳納2826元,不久後,他又發現第四台費用1350元也沒繳,同樣用女友的信用卡線上繳款。
林姓女子隔月收到帳單,發現竟多了2筆不知名款項,總計4176元,以為自己被盜刷,馬上與信用卡公司聯繫並報警,沒想到追查發現盜刷人就是蔡姓男友,林姓女子氣不過提告,兩人也於案發同月底分手。
士林地檢署偵結後依詐欺罪起訴蔡男,法庭上,蔡男強調兩人當時是男女朋友,信用卡是女友給他使用,否認偽造私文書及詐欺行為,反指女友是為了報復分手才提告,相關款項被信用卡公司退回後,他自己已經補繳。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發現林女帳單並非只有這兩筆與蔡男有關,女方是為報復提告,應該與連同其他筆消費一起指控,因此不採信蔡的說詞。審結考量蔡男犯後不佳,林女也不願以給予緩刑機會,依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