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16歲高一女學生阿涵(化名)透過手機交友軟體,結識一名張姓男子,雙方隨即陷入熱戀,打得火熱的當下還拍下了影片;阿涵母親察覺女兒近期有異狀,因而查看其手機,赫然驚見女兒手機裡出現性愛影片,再仔細一看,影片中穿著學校運動服的女子,竟然就是阿涵,氣得到警局對張男提告;高雄地院審理後,審酌張男已花20萬元和解,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判張徒刑1年、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16歲阿涵剛升上高一,109年1月寒假時下載了交友軟體,因而結識了20歲的張男,2人隨即陷入熱戀。1月16日中午時分,阿涵從台南搭火車南下高雄,與張男碰面,兩人隨即天雷勾動地火,到飯店開房間,當時穿著學校運動服赴約的阿涵,就拍下一系列的「體育服」性愛影片。
▲16歲少女穿運動服與男友拍下性愛影片,媽發現氣炸。(示意圖/翻攝pixabay)
全案會曝光,就是因為阿涵母親察覺女兒有異狀,私下偷看手機,發現有穿著體育服的性愛影片女主角,竟然就是自己女兒,詢問整個過程之後,氣得到警局提出告訴;張男對於指控坦承一切,並拿了20萬與阿涵家人和解,同時強調影片僅留念並無外流。
法官審理後發現,張男確實並未將影片外留,審酌已經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兒少性剝削條例》中「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罪判他徒刑1年、緩刑3年,必須1年內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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