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汪姓男子,3年前駕駛名車行經泰山區中港西路及中港西路120巷口時,遭右側竄出的王姓女騎士撞上,修車費高達222萬餘元,保險公司扣除折舊向王女求償93萬餘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汪男未禮讓右方直行車先行,須負8成過失責任,判王女只須賠償19萬餘元。
▲新北地院審理後,判王女須賠償給對方19萬餘元。(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2018年10月26日中午12時許,汪男開車行經泰山區中港西路及中港西路120巷口時,汪男沒減速就直接穿越,王女此時騎機車從右側駛來,同樣沒減速直直走,看見汪男的車身出現眼前,王女來不及煞停、攔腰撞上。
汪男車損嚴重,進廠修復費用高達222萬餘元,幸好他有投保車體險,由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轉而代位向王女全額求償,後來自行將190萬餘元的零件費折舊僅剩60多萬元,縮減為求償共93萬餘元。
法官審理時,王女自認沒有違規,若要求償除了需扣除零件折舊,還要扣除汪男的過失比例;法官認為,雙方皆為直行車,但王女未注意左右來車,確有過失責任,屬於肇事次因,且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結果汪男為肇事主因,需負擔80%過失責任,王女則為20%,因此判王女只須賠償19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