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沛妘/台北報導
「蝦皮支付」原本是「第三方支付業者」,但因保管代理收付業務每年的日均餘額超過10億元,必須向金管會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申請營業執照期限到今(13)日截止,但蝦皮仍未送件。今金管會宣布,自110年8月14日起廢止蝦皮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蝦皮支付公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
▲金管會宣布:14日起廢止蝦皮電子支付執照。(圖/資料照)
金管會指出,蝦皮支付公司於109年11月13日取得金管會許可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電支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應自取得許可後6個月內(即110年5月13日前)檢具相關書件向金管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惟如有正當理由,依同條第2項規定,該公司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即110年8月13日前),並以1次為限。蝦皮支付公司前向金管會申請延展申請核發營業執照期限,經金管會同意延展至110年8月13日。
金管會表示,由於蝦皮支付公司未於110年8月13日公務時間內向金管會申請核發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因此金管會依電支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廢止蝦皮支付公司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許可,並指定自110年8月14日起原許可處分失其效力,請蝦皮支付公司採取符合法令規定之因應方案,妥適了結現務及確保用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