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蔡姓女子2020年3月間因涉案被海巡署偵防分署搜索,不滿當時她下半身僅穿著內褲,查緝人員要求她需待女性查緝員到場才得穿上外褲,如廁時還被監控,身體隱私權遭侵犯,請求國賠40萬元。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二審認為,蔡女下半身隱私處並無外露,因此駁回請求確定。
▲蔡姓女子控訴被搜索時,查緝人員不讓她穿上外褲,還監控她如廁,侵害身體隱私,請求國賠。(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蔡女控訴,2020年3月間某日,海巡署偵防分署持搜索票,進入她位於新北市五股的住處搜索。當時她剛好僅穿著內褲,有要求查緝人員讓她穿上外褲,但查緝人員沒有正當理由,就要她等到女性查緝員到場後才能穿上,還在她如廁時在旁監視,侵害她的身體隱私權,使她遭受精神上痛苦,請求海巡署需賠償40萬元。
對此海巡署強調,查緝人員進入蔡女住處時,蔡女人正在廚房,已經穿著長到大腿的連身長版居家服,並無衣衫不整情事。且為避免蔡女自行前往房間,恐有藏匿、湮滅違禁品、取得凶器或傷害查緝人員之虞,因此請蔡女原地稍待1分鐘,待女性查緝人員到場,再陪同蔡女進入房間穿著外褲,並進行身體搜索、陪蔡女到廁所,均符合執行搜索相關規定,有其必要性,並無逾越比例原則。
一審判決蔡女敗訴,海巡署免賠,二審法官勘驗照片後,認為蔡女當時穿著的長版家居服衣長51公分,尚可遮蓋住臀部,且雖然未穿著外出短褲或長褲,但下半身隱私應無外露情形,難認有侵害身體隱私情事。
再者搜索時,由3名先遣查緝人員進入蔡女住處,約1分鐘時間,即開門讓女性查緝人員進入,接著陪同蔡女進房穿上外褲、如廁,蔡女所稱隔了3到5分鐘才有女性查緝人員到場,尚難採信。
且司法警察執行搜索行為時,基於對搜索處環境不熟悉、對被搜索人、在場第3者的行為難以預料,為確保搜索目的達成及在場人員安全,實有控管的必要。又當時查緝人員僅3人,在有限人力及緊迫時空背景下,難認有陪同蔡女移動或檢查短褲等行為的可能,因此讓蔡女先在原地等候,未違比例原則。
至於蔡女主張如廁時遭到監控,實為避免有湮滅證據等行為之必要,因此由女性查緝人員陪同,也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蔡女的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