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知名房東張淑晶與合夥人黃鐸,被控於2014年間,租下新北市一棟透天厝後,未經房東允許,擅自改建為分租套房出租。房東因此提告要求返還勝訴確定。但法院強制執行時,張淑晶2人卻找人頭假扮房客,拖延點交,再被控偽造文書等罪。一審判決張淑晶、黃鐸敗訴,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判張、黃2人各8月、7月有期徒刑,全案定讞,張淑晶確定要坐牢。
▲張淑晶被控霸屋不還,還要房客拿假租約騙法院,被判8月有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原房東作證時表示,張淑晶和黃鐸於2014年3月間看房,之後決定承租,當時說是股東要開公司,需做辦公室和倉庫使用,租期10年。但其實在未經同意下,張、黃2人將房子改建成10間套房1間雅房,發現後一度要求2人不要繼續破壞他的房子,並把房租算清楚,但2人不予理會。
2015年間房東對張淑晶、黃鐸提起的訴訟勝訴確定,聲請強制執行,2人卻用各種理由不准房東進入執行。2017年10月3日再度執行時,房東才發現,2人把他1樓的房屋,租給阮姓、武姓、萬姓3人,但他確定,之前的房客根本不是這3人,且其中2份租約是2014年開始,但當時房子根本還沒改建好,之後出來應門的房客也不是那3人,涉嫌偽造租約,由不知情的3名房客,拿給執行官,拖延執行。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張淑晶、黃鐸2人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且張淑晶有累犯加重其刑的理由,被判處8月有期徒刑,黃鐸則被判處7月有期徒刑。
二審高院認為,綜觀事證,可知3名房客不諳中文,且未細查閱租、不清楚現場狀況,僅依指示簽名、到場出示租約,原審認定張淑晶2人利用3名不知情的房客,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無違於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2人否認犯罪之辯詞無可採。
另張淑晶也以各種理由,包括另一同案被告因為積欠她信用卡費,被她提告而心生不滿,才會做出對她不利的證詞,以及同案被告和告訴人房東有勾串情形,甚至質疑執行筆錄所載內容不實等等,皆難以採信。
又張淑晶的辯護人以她自身健康狀況不佳,且有年長父親需要照顧,請求從輕量刑,予以易科罰金機會等。考量張淑晶於審理期間展現的犯後態度,從一審至今都無改變,至辯論終結時,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因此維持一審刑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