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知名房東張淑晶才因為欺騙法院人員,被判刑8月定讞入監服刑,現又因被控對近80名房客誣告,被判刑5年6月。雖然房客控訴,張淑晶故意欺瞞租約內容,強加各種理由收違約金,但法官認為非構成詐欺罪。不過誘使房客家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又濫訴誣告是事實,因此駁回張淑晶的上訴。
▲張淑晶已入獄,要服8個月的刑期。(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張淑晶被控自2014年6月起至2015年3月止,明知多名房客及親友並無詐欺、偽造文書、毀損、侵占等行為,卻意圖使承受刑事處分誣告犯意,對該些房客、親友申告。後經檢察官查明,給予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部分被告以證人身分具結後,仍為偽證,或擅自變造契約內容,提出給檢察官,足生損害房客及對司法機關刑事案件偵查的正確性。
雖然張淑晶表示,簽約時已清楚告知連帶保證人的意思,並非濫訴。但連帶保證人並未在場親自簽署,且雙方未確認,張淑晶是在事後告知要提供可聯絡人,因此促使房客簽寫,足認張淑晶明知房客簽署的並非連帶保證人,仍依此對房客提起訴訟,誣告犯行明確。
張淑晶另辯解,遭到房客圍剿,但即便房客們因為租賃糾紛,互相聯繫、認識,難認有群聚討論而勾串及虛偽陳述之情,也沒有證據可認檢察官洩漏犯罪手法,影響房客的供述。
另張淑晶與律師辯稱,對立性證人不得相互補強,且她並非事實上管理支配而非合法告訴權人,也未具體指摘使人受刑事處分。
不過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對於補強證據的種類並無限制,證人間即便有親屬關係,亦得互為補強證據。何況其他事證補強各證人的陳述,足認張淑晶的犯罪事實。
且張淑晶為專業出租人,向檢方提告各房客和親友皆為具體指訴,足以使房客、親友受有調查、偵查的刑事處分危險。加上張淑晶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有虛偽不實證述,陷檢察官於判斷錯誤的危險,因此辯詞不可採,駁回上訴,判決有罪。
至於檢方就原判決詐欺、恐嚇取財無罪部分提起上訴,法官認為難認有構成詐欺犯行,且與恐嚇取財罪的程度仍屬有別,因此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