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CTWANT
屏東縣前三地門鄉長歸曉惠,未舉報鄉公所出納侵占公款29萬多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直屬主管長官庇護所屬人員貪污罪」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二審改依「直屬主管長官不為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判刑8月、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歸另因賄選案,已在2018年判刑入獄。
▲前三地門鄉長歸曉惠(右前2)涉嫌包庇出納侵占公款,判8月定讞。(圖/CTWANT)
三地門鄉公所前出納孫亞譓,負責向清潔隊等機關收取規費和代辦費等費用。孫因家庭經濟拮据,竟從2015年2月2日至2016年1月12日間,收取9筆清潔規費、幼兒稚園保育費及代辦費,共計29萬多元後,卻未向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水門辦事處解繳入庫,歸曉惠等人涉嫌包庇等罪,遭屏東地檢署起訴。
一審認定歸曉惠等人未反省己過,但考量孫亞繐已繳回侵占款項,稍有彌補損害,依「直屬主管長官庇護所屬人員貪污罪」判歸1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二審審酌歸就職時,並未提供庇護,改依「直屬主管長官不為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判刑8月、褫奪公權1年,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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