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3警涉縱犯酒駕男! 前副分局長、2警員一審獲判無罪

記者游承霖/宜蘭報導

宜蘭縣一名莊姓男子,去年5月間酒駕撞上警車後,其父找上蔡姓縣議員關切,事後時任礁溪分局的賴姓副分局長便指示負責承辦的張姓、許姓警員「放人」,事後遭同仁檢舉,並遭宜蘭地檢署起訴,宜蘭地院審理後卻認為,3人所逮捕、拘禁的莊男,並不構成現行犯要件,也未構成縱放人犯要件,因此判3人無罪。

據悉,莊男前年5月3日晚間7時許,酒駕騎車上路,行經頭城中崙路、玉龍路二段時,遇上警方攔查,深怕酒駕遭逮,便加速逃逸,最終逆向撞上警車,遭時任礁溪派出所的張姓、許姓警員依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嫌現行犯帶回偵辦,莊父得知兒子闖禍,連忙致電向當地蔡姓縣議員求救,蔡姓議員到場後,隨即致電時任礁溪分局的賴姓副分局長「處理」。

賴副分局長到場後認為,莊男是不慎擦撞警方,並非蓄意衝撞,並未構成妨害公務罪嫌,此外,本次攔查屬於警方攔查所致,並非交通事故,因此要2名承辦警員不用移送地檢署,直接放人。

事後有知情的同事看不下去,決定檢附相關事證,向警政署、宜蘭縣調查站等單位舉報,全案這才曝光。

賴姓副分局長在檢方調查時,否認縱放人犯,宣稱警政署函釋,攔檢行為不算交通事故,是因警方攔查才會摔倒,應以行政罰開單,至於另外2名承辦警員也同樣否認縱放人犯,但檢方調查後仍依法將3人起訴。

宜蘭地院法官審理時則認為,莊男並不構成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的構成要件,因此也並非現行犯獲準現行犯的逮捕要件,認定並不符合縱放人犯相關要件,因此判3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法官判3警無罪。(圖/翻攝自礁溪分局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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