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昱孜/屏東報導
開車上國道竟然連吃9張罰單!一名陳姓男子於今年元月開車上國道三號,豈料卻因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連續被後方駕駛檢舉,總共吞了9張罰單得繳2萬7千元入國庫;其中6張罰單時間間隔相差不到6分鐘,陳男認為已經違反比例原則提告撤單,屏東地院審理後撤消其中7張罰單,一張3千元的罰鍰,陳男總共省下2萬1千元罰金,全案還可上訴。
陳男於今年1月1日開車上國道三號,但卻在某天收到一疊罰單,總計9張,違規事由全都是「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每一張得繳交3000元罰金;其中這9張罰單,後面3張違規地點在3公里內,時間更是在46秒內開出,另外前面6張,則是相差不到6分鐘,距離約11.5公里。
▲陳男在國道三號連續吞了9張罰單,提告後撤了7張,省下2萬1千元。(示意圖/翻攝自高速公路1968)
陳男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不得連續舉發,原處分已經嚴重違反比例原則,主張撤罰單;但警方認為,陳男的違規行為,雖然時間、距離都間隔不遠,但皆屬不同情況,切換車道時一旁的車輛也不同,對不同用路人構成危害,應該分別處罰。
屏東地院認為,原處分已經違反比例原則,根據「交通道路管理處罰條例」,前面6張應該要撤銷後5張罰單,另外3張也應撤銷後面2張,9張罰單中其中有7張免罰,原本應該繳交2萬7罰鍰,陳男現在只需要繳交6千元,省下2萬1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