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谷庭/台北報導
清華海峽研究院於國立清華大學設新竹辦公室,其總部在台從事技術研發、攬才、投資等業務,引發爭議,教育部表示,已與經濟部、陸委會組成專案小組查察有關單位,初步研判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最高裁罰金額50萬元。
教育部表示,經查該辦公空間是由自強工業基金會,向國立清華大學租賃清大育成大樓5樓空間後,再轉租廈門清華海峽研究院,並由該基金會進行空間代管,相關事證初步研判涉有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情節,後續即移請該基金會主管機關經濟部辦理裁罰程序。
教育部指出,此辦公室還涉違反兩岸條例40條之2,教育部將與經濟部查證今天掌握到的事實,並請陸委會提供法律認定意見後,依法辦理裁罰。也將繼續請清大說明釐清此案涉及的產學合作、師生參與及辦公室產權使用情形。
教育部今天也同時也發文給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提醒各校進行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要確實依照兩岸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若未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合作行為。
教育部提醒,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同時各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確保兩岸正常有序的教育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