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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3500紅單嚇一跳!糊塗警用錯法條、34張罰單全免繳

記者潘靚緯/雲林報導

民眾接到交通違規罰單,大多是摸摸鼻子去繳罰金,很少人去查證警方開罰引用的法條是否正確。雲林一位林先生,本月11日接到交通違規告發單,指出他在10月底駕駛自小客車,從斗六開往台中洽公,行經台1丁線雲林斗六、莿桐段,限速60公里,他車速卻高達90公里,超速違規遭移動式測速照相儀器拍照舉發,但罰金卻高達3500元,讓他嚇一跳,致電詢問警方才知道,員警引用錯誤的法條,把一般道路當成高、快速道路開罰,罰金相差一倍以上。

▲民眾行駛在一般道路違規超速被拍照舉發,員警卻引用高速公路的超速違規法條開罰,罰單因此註銷不必繳。(圖/翻攝畫面)

林先生表示,接到紅單看見竟然要繳3500元罰金,嚇一大跳,仔細看罰單所引用的法條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此為違反「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的條例,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但他行駛在一般道路上,違反的是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可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兩者罰金金額相差一倍以上,讓他相當傻眼。

▲雲林縣警局進行內部清查後,發現共有34張引用錯誤法條的烏龍罰單,將懲處承辦員警的疏失。(圖/翻攝畫面)

雲林縣警局交通隊,接獲林先生反應後坦承疏失,內部清查後發現,被開錯罰單不只林先生一人,這批11月9日寄發的罰單共有34張,均引用錯誤法條,第一時間已通知各監理站,進行更正註銷、罰單無效,違規民眾不必繳交罰款。對於有民眾質疑,是否因缺業績才故意開出較高金額的罰單,交通隊則澄清,罰鍰全歸國庫所有,會針對承辦員警的人員疏失,做出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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