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蔡姓男子去年與5名友人前往高雄酒店慶生,邀約藍姓女子到場陪酒,一行人狂歡到隔日凌晨,還回到蔡男的商行續攤,但藍女不勝酒力欲先行離開,並請2名友人接送,蔡男等人心生不滿,竟持球棒、掃把等工具砸毀接送車輛,更控制、毆打藍女等3人,警方獲報趕抵,3 人才被釋放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處蔡男等人7月有期徒刑,而其中一名孫男則未到案遭到通緝。
▲台南地院判處蔡男等人7個月徒刑。(圖/記者游承霖攝影)
檢警調查,去年4月24日深夜,蔡男與楊、蘇、吳、陳及孫姓男子等6人前往高雄酒店慶生,找來藍姓女子陪酒助興,25日凌晨,一行人意猶未盡,決定返回蔡男位於台南麻豆區的商行續攤,但藍女不勝酒力欲先離去,通知2名友人前來接送,蔡男等人覺得掃興,心生不滿。
蔡男等人手持球棒、掃把、三角錐、石頭等物尾隨藍女前往接送處,一看到接送車輛就上前砸車,砸毀車窗、車身,也毆打藍女的2名友人成傷,並以談判為由,將藍女方3人帶回商行內拉下鐵門控制行動。
警方獲報趕抵,不料蔡男等人假意配合,等警方離開才釋放藍女等3人,檢警事後獲報,依妨害自由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時,蔡男等人對犯行坦承不諱,並與藍女等3人達成和解。蔡男表示,是為了討論為何要提早載走藍女才要求3人進入商行,楊男則供稱對方是自願進入。
台南地院認為,蔡男等人具有人數優勢,且監視器影像顯示,藍女等人是遭到拉扯、包圍才進到商行內,藍女那方也證述在商行內遭到蔡男等人責問、毆打,顯然是被迫談判,且過程中無法選擇自行離開,直到警方到場才被釋放,人身自由確實受到限制。
台南地院認定楊、蔡、蘇、吳、陳共同犯意實施強暴罪,各處6月徒刑,又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處2月徒刑,均應執行7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而同案的孫姓男子並未到案,遭到通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