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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17秒內被開3罰單!他提「關鍵證據」法官同意撤2張

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王姓男子去年10月份開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新竹路段時,因變換車道沒依照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到後方車輛連續檢舉,在0.5公里距離內、17秒被連開3張罰單,但王男認為警方這樣密集開單不符比例原則,提出行政訴訟。新竹地院法官依據法規認定連續開單需相距超過6公里、時間超過6分鐘或經過一個路口,判決撤銷王男最後2張罰單。

▲王姓男子未依規定「全程」打方向燈換車道,警方開出3張罰單。(示意圖/中央社)

判決書指出,王男行經國道1號南向94.8公里、95公里及95.2公里路段處時,因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後方民眾將拍攝的影片向國道警察檢舉,警方連開3張罰單,祭出9千元罰鍰以及記違規點數3點。但王男收到罰單後,認為在95公里以及95.2公里處的處分,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提出法律訴訟。

新竹地院法官在勘驗檢舉影片後,認為王男在0.5公里內,3次違規僅相隔8秒、9秒,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如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就算是同一件違規行為,最後法官判決撤銷王男第2次與第3次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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