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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調查「核四無條件重啟」:台灣仍有核災發生高度風險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林盛豐今(26日)發布調查報告指出,台灣在核電廠周邊8公里設緊急應變計畫區,遠低他國規定範圍,認定我國既與日本同處環太平洋火山帶,地震頻仍卻又同樣使用核電,但核電廠除役過程,以及置於冷卻池中、數量龐大的用過核子燃料棒,仍有核災發生之高度風險。

▲監委發布核能災害整備相關調查報告。圖為監察院(圖/記者陳弋攝影)

趙永清表示,從地質地理條件來看,核四沒有資格談重啟或興建,確實是危險的;他發現核四已經過期延誤、破損缺件,「核四絕對是危險的,絕對可能面對核災」。原本8年就要完工,蓋了20幾年還是沒有辦法完成,「怎麼能夠讓它上路?」

監委發表八點調查報告如下:

本案歷經迭次調卷、函詢、諮詢、履勘、座談及蒐研相關文獻後,提出期末報告,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會議近1小時的討論後,與會委員咸認本案期末報告深具意義,相關調查研究成果對於國人危機意識的提升及權責機關防災救災工作的改善,殊有助益,並集體決議將下列8項結論及建議,促請行政院督同所屬重新正視檢討:

一、烏克蘭車諾比與日本311福島核災於今年分別屆滿35周年及10周年,猶記當年給全球無比震懾的恐懼及衝擊,縱然經過長時間投入無以計數的經費與人力、物力,當地政府迄今仍難以收拾輻射污染重創環境與社會的殘局,早已崩解核電「安全」及「發電成本便宜」的神話。面對此全球各國皆無法承受的核災威脅,我國各級政府機關允應居安思危,引以為鑒,除確實依法行政,儘速達成「環境基本法」早已揭櫫之非核家園目標,尤應超前部署,充分完備各項核災防救與復建整備工作,以儘可能降低風險,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二、依我國「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意旨,核災救災與復建總社會成本理應涵蓋預防、應變、復原、重建等各階段相關支出,然國內各級權責機關絕大部分卻僅估算核災發生當下短期之損失,忽略長期、間接、無形及跨域等各種可能成本,與先進國家相關成本實際處理經驗、評估之範疇及涵蓋層面,差異甚鉅。此做法明顯低估核災可能造成既長遠又不可逆的巨大危害,難以提升國人危機意識,尤其我國人口密度在全球千萬人口以上國家高居第二,行政院允宜超前部署,督同所屬禦敵從嚴,重新澈底評估盤點,以求完備及周妥。

福島核災發生後,日本政府至2019年投入復原重建相關預算已高達約10兆8950億新臺幣(36兆3167億日圓),東京電力公司賠償金額已達2兆8859億新臺幣。日本學研機構「日本經濟研究中心」估算事故處理相關費用總額約10~24兆新臺幣。而根據2013年「法國輻射防護與核能研究所」(IRSN)評估,重大核子事故若發生在法國,將造成約14兆新臺幣的損失。

三、《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安全處置聯合公約》早於2001年6月18日生效施行,乃全球首部對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具強制約束力之國際規範,我國現有4座核電廠既已陸續分別除役、運轉執照將屆或建廠執照失效,自應確保廠內原有相關設施與用過物料符合該公約要求之安全標準,並應適時實施災害防救演練,俾有備無患。

雖然今年核安27號演習將核一廠用過燃料池列為災害模擬演練項目,然遍查我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輻射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除迄未將其完整列為防救與演練範疇及項目,亦尚未充分揭露各核電廠用過核燃料安全管理相關數據,洵難契合國際相關公約所揭示的公開透明性規範及各國核能安全管制要求水準,顯欠周全,允宜由行政院督同所屬積極檢討改善。

四、我國核電廠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目前係以周圍半徑8公里為劃定範圍,與加拿大緊急應變區10公里、西德10公里、瑞典12~15公里、美國16公里、瑞士及芬蘭皆為20公里有相當落差,更與日本福島核災實際疏散30公里以上範圍,顯有落差。

固緊急應變計畫區非等同實際疏散區域,然權責機關平時係以8公里「計畫區內」相關人事物為演練對象並預先規劃緊急防護措施,倘一旦核災輻射污染擴及應變計畫區以外地區,屆時相關單位及計畫區外民眾因缺乏避難疏散掩蔽等演練機會,亦乏權責機關為其整備之防護措施,恐慌亂無措、疲於奔命而大幅增加受災風險。

調查研究期間於監察院召開之座談會中,某地方政府官員表示,將於8公里外之10公里附近,為避難災民準備未受核災污染之水源,然面對監委有關「核污染如果擴大到20公里,如何調配水源?」僅表示,「因中央只規定8公里,地方政府僅能按照這個規定去做準備……」充分凸顯我國緊急應變計畫區之劃定實不符「超前部署」之精神。

今年適逢依法每5年定期檢討修正緊急應變區之際,行政院允宜督同所屬借鏡日本福島等核災實際慘痛經驗,基於「料敵從寬」之防災原則,審慎務實檢討,以強化緊急應變功能,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五、日本福島核災發生後,原能會於2011年4月要求台電建立「斷然處置程序」以因應全球已越趨劇烈莫測的複合式天災,並於2018年4月間公布該指引。然國內權責機關多年來幾乎視此程序為保命符,不斷宣稱臺灣核能安全已升級,福島式核災絕不會在臺發生。然此程序最終成敗關鍵,需賴現場大批工作人員於大難來臨時仍原地死守,此乃人性嚴酷考驗,而相關單位長期皆避而不談,其他亦有諸多不確定因素不易掌控,難謂已達萬無一失之境,顯有深究之必要,爰本院已另案調查

六、「核災演習」乃核災防救重要整備事項,尤屬強化民眾緊急應變能力並增益其自我防護、避難、疏散及掩蔽技巧的良機,採不預警方式乃驗證各項災害防救作為是否已臻機敏反射與熟稔境界之有效試煉。日本福島核災後,針對核電廠周圍30公里民眾分級實施演練,福島核災2、30公里退避難人數達16萬多人,北台灣核電廠30公里則超過二百萬人,情況更為嚴峻。我國是否仍受制於現行規定之緊急應變計畫區8公里範圍進行演練?實有審慎檢討之必要。

國內核災演習近年來既已陸續納入多元複合式演練項目,殊值肯認,然對於各種可能情境,例如:大量軍、警、消等人員,是否有足夠防護設備,保護其執勤、協助救災?民生及醫療物資、防護器具是否足夠、如何調度分配?醫院、學校及居民如何撤退、安置?水源及水庫遭污染,如何配送飲用水給災民及未能即時撤離的居民(尤其孕婦及嬰幼兒)?大量農地及農作物遭污染,如何提供災民及救災人員乾淨食物?醫療、養護機構如何確保繼續運作?面對輻射擴散,除污設備是否足夠、如何調配……等,皆需進一步從寬納入演練之標的、項目、對象及場所,避免漏未演練致生臨機無以應變等情事,以確實達防災、減災、避災及離災等演習之旨。

七、日本福島核災「損害賠償」支出總額至今將近新臺幣2.5兆元,然我國「核子損害賠償法」第24條規定,核子設施經營者對於每一核子事故所負賠償最高限額為新臺幣42億元,僅為日本福島核災賠償金額之0.17%,差距至為懸殊。

台電公司對核災投保金額亦僅以42億元為上限,若發生嚴重核災,42億元皆彌補核電廠自身設施損害仍顯有不足,賠償災民機會恐幾近為零,即使由國家擔起救濟及善後措施,亦係由全民買單,不但形成人民自己賠償自己之窘境,更加重國家財政之沉重負擔,倘未有相關周詳保險措施因應,核災後如排山倒海的沸騰民怨,已可預見。

縱使國內核電廠皆已除役、逐漸邁入非核家園,但用過核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仍有因不測天災或安全管理不當致生核災之高度風險,因此對於核災之救災及復建成本,行政院允宜督同所屬審慎研議檢討。

八、「非核家園」為我國既定的能源政策,除早於2002年公布施行之「環境基本法」明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於國家能源發展之上位綱要原則—能源政策綱領明文揭示其綱要方針,更早於經濟部能源局綜合企劃組之下設「能源政策與規劃科」專責職司非核家園相關業務之研擬、規劃及推動事項,允宜由行政院督同所屬適時公布相關事項之推動進度,並揭露相關重要資訊,以促進在地社區參與並維護民眾知情權,俾使全民共同監督國家重要政策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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