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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孤兒見曙光!社保司放寬「健保限制」提出因應措施

實習編輯許琬琦/台北報導

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2年未入境就會被除籍,而受到疫情影響,不少台商超過2年沒有返台,成為疫情孤兒。社保司考量COVID-19疫情之發生屬不可抗力之情形,不可歸責於民眾,並由民眾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另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的風險,爰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說明:「健保復保將從寬認定,國民年金也可向勞保局提出從寬採計資格。」

▲健保復保將從寬認定,國民年金也可向勞保局提出從寬採計資格(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一、全民健保部分之因應措施:

  1. 可持續納保: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2. 返國納保不須等待6個月: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二、國民年金部分之因應措施:

  1. 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2. 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1.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2. 基本保證年金: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健保復保將從寬認定,國民年金也可向勞保局提出從寬採計資格(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提供)

社保司司長商東福表示:「109年1月1日在保者,因出境2年遭戶籍遷出,導致喪失納保資格者,可以向健保署申請自「退保日」接續納保並繳納保費,另外,111年12月31日前返國且恢復戶籍者,衛福部也放參加健保認定,無需受6個月等待期限制,就可重新參加健保。」

至於國民年金部分,衛福部也讓109年1月1日仍在保者,可向勞保局申請自「退保日」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果有戶籍遷出或因疫情近3年每年未在國內居住滿183天者,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從寬採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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