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今(13)日宣布,明年元旦起取消國道散落物處理時間前30分鐘不收費的規定,未來若國道散落物佔用1個車道,前30分鐘將收取新台幣3000元處理費,佔用2車道則收取6000元。
▲未來若國道散落物佔用1個車道,前30分鐘將收取新台幣3000元處理費。(示意圖/資料照)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發出新聞稿表示,109年散落物件數高達4萬4951件,較108年3萬9780件、107年4萬1757件、106年4萬2729件及105年4萬3313件還要多。
為了加強貨物綑紮牢固的責任,及肇事者應負擔處理成本,高公局日前修訂「國道散落物處理收費要點」,取消散落物處理時間未達30分鐘免收取費用規定,從111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高公局訂出的費率,散落物佔用1車道處理未滿30分鐘,將收取3000元處理費;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收取6000元;60分鐘以上未滿90分鐘收取9000元;90分鐘以上未滿120分鐘將收取1萬2000元。
散落物佔用2車道處理未滿30分鐘,將收取6000元處理費;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收取1萬2000元;60分鐘以上未滿90分鐘收取1萬8000元;90分鐘以上未滿120分鐘將收取2萬4000元。
高公局說,國道散落物對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威脅甚大,更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發生,用路人上路前務必檢視載運的貨物是否綑紮牢固,避免貨物掉落導致後方車輛發生事故,影響行車安全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