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失業勞工若撫養無工作收入父母也可加領津貼,每一人得按月平均投保薪資10%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20%。
▲立法院今(1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
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若有受撫養的眷屬時可加給10%,最多加20%,扶養眷屬包括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但未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致失業者雙親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對加重失業者的生活負擔,因此,立法院院會今通過修正條文,增列無工作收入父母為撫養眷屬。
修正條文明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撫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20%。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