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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持槍狩獵案 最高法院駁回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持槍狩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無違誤,駁回非常上訴。(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為,王光祿持槍狩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無違誤,駁回非常上訴。(圖/資料照)

最高法院認為,原住民王光祿持槍狩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無違誤,今天駁回時任檢察總長顏大和為其所提非常上訴;王光祿已獲總統蔡英文特赦,免除刑之執行,但罪刑宣告仍存在。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王光祿坦承自河床撿到土造長槍及子彈,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因此認定槍枝並非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且為撿拾取得,與自製獵槍不同而不得免責,適用法律並無違誤。

新聞稿表示,大法官為王光祿等案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揭示民國94年修正公布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就除罪範圍設定,並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自製獵槍一詞也無違法律明確性。

最高法院認為,釋字第803號解釋雖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規範尚有不足而違憲,但對王光祿案原確定判決的論斷,並沒有影響。

新聞稿另指出,釋字第803號解釋釋明「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是維護憲法上的環境生態保護之重要法益,兼及人身安全法益,並不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最高法院表示,非常上訴主張原住民只要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而不具營利性者,即可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並無理由,今天判決駁回非常上訴。

全案起於,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花蓮高分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民國104年間,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案暫緩執行;最高法院為此開庭,創下司法史上非常上訴案開庭首例。

106年間,最高法院認為此案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年5月7日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

總統府5月20日公告,蔡總統依據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批示同意特赦王光祿,免除其刑之執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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