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苗栗報導
▲男子身為公務員,竟在法院性騷擾4名女同事。(示意圖/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王姓少年調查保護官,9年前在候審室對少女不當觸摸胸部遭記大過並禁止處理少女案件,2年前開始,竟趁上班時對4名女同事伸鹹豬手摸胸摸臀,對方穿破洞潮褲還摸大腿問說「會不會冷」,遭移送懲戒法院。王否認犯行,辯稱「分寸沒拿捏好」,法院最後判他降2級改敘。苗院表示,王男判決前已引咎辭職。
判決書指出,47歲王姓男子90年到苗栗少年法庭任職,102年間,他以討論內衣相關問題,藉機2度直接觸碰少女內衣,還隔衣碰觸少女胸部。對受觀護少女先後2次不當接觸身體,讓少女不舒服,遭考績會記1大過,並禁止處理少女案件。
109年8月某日,王男的女同事A女跟何姓主任投訴,指控王藉機碰他身體。何也約談王,告誡他跟女同事保持適當距離。但王男只乖乖配合幾個月,同年11月13日上午,王男又碰觸A女右臀讓他感到不舒服,氣到跟書記官長報告。
何姓主任主動調查發現,有4名女同事表達曾遭王男不當肢體碰觸,因不想破壞同事關係才沒正式提申訴。據了解,A女遭摸胸2次、摸大腿1次;B女遭摸背臀1次;C女遭拍肩1次;D女遭摸臀多次,還有一次穿破洞牛仔褲,遭他從破洞摸大腿。最後認定他行為不檢送法院考績會,記過2次,並移送懲戒法院。
王男法庭上辯稱,他從小在教會長大,手足都是姊妹,從小生長的環境空間侷促,對於異性之間該保持的個體距離與分寸。或許他沒拿捏好,否認有任何要對同事吃豆腐或性騷擾的意思。
法官審理後認為,王男不當接觸女同事身體事證明確,行為不僅侵害女同事人格尊嚴,且妨害同事人際關係的信任,並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決降2級改敘。全案可上訴。
苗栗地院對此表示,王男工作能力強,個性熱誠、同仁相處良好,常自掏腰包協助家境贫寒少年,各項輔導工作績效評比良好。他判決前因自責內疚加上需照顧罹患癌證父親,判決前已辭職。王服務年資20年,尚未達成辦理退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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